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12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环境监督管理,实现“十二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长部队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排污者应当在2012年1月15日前,到所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2012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分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有关报表,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三、排污者属于以下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时限办理申报登记: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排污申报登记,并在正式投产后1个月内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下的排污事项,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二)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等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排污者应当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申报登记的受理工作。
(一)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长春市市区范围内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直管单位的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二)各区(不含双阳区)、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内除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直管单位以外所有排污者的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三)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和双阳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的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各受理排污申报登记的机构地点为:
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
单位地址:卫星路7930号406室
联系电话:85378631
朝阳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前进大街1855号朝阳区人民政府649室
联系电话:85109027
南关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亚泰大街3729号
联系电话:88665477转8109
宽城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东四条街448号
联系电话:81059398
二道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公平路2178号
联系电话:86162309
绿园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万昌街1号
联系电话:86797295
双阳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丹江街378号
联系电话:8422285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硅谷大街3333号高新开发区管委会21号楼8单元2602室
联系电话:87034906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吉林大路6188号经开管委会1604室
联系电话:84644409
单位地址:兴隆山镇政府409室
联系电话:84594206
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福祉大路1572号净月管委会2楼A区
联系电话:84532432
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普阳街3505号717室
联系电话:87615098
榆树市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榆西大街南段(榆树市环境保护局3楼)
联系电话:83611165
农安县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农安镇龙湖路
联系电话:83214071
德惠市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西光明街1289号
联系电话:87267204
九台市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曙光大街益民路94号
联系电话:82324567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超过申报登记规定期限、未按要求办理排污变更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按照法律规定,视为拒报或谎报,拒报、谎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有关报表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