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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长环发〔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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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已经市环保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       

 

主题词:环保  应急处置  规范  通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6印发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

 

为科学、及时、有效、安全地应对和处置各类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健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努力把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公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建立实行常年应急值守制

市环保局机关总值班室与市环境监察支队12369环保投诉举报热线统筹办公,共设1部应急传真电话。在应急事件处置期间,局应急办要24小时有专人值守。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要分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环保厅值班室备案。

12369环保投诉举报热线的正常投诉受理业务,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指挥调度解决;属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令信息,当班值守人员必须立即直报常务副总指挥或总指挥,同时通告应急办常务副主任。

二、建立实行应急首问负责制

凡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令、通知、信息(包括上级、全市辖区内),无论市环保局机关总值班室、12369环保投诉举报热线、应急办、局办公室,接到后必须第一时间(5分钟之内)报告,否则均要追究问责。

三、建立实行应急信息会商制

在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过程中,凡需研究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涉及环境保护的信息,都要组织专家(建立管用可行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及时会商,为领导指挥决策提供依据,为信息上报和社会发布提供翔实证据。需上报和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必须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和相关副总指挥签字。

四、建立实行应急现场负责制

接到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后,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必须第一时间到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队伍必须第一时间到场,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场,系统内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涉及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安全处置的)必须第一时间到场。抵达现场,必须立即按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开展工作、认真细致、履职尽责。

五、建立实行应急应对常态制

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实现应急应对常态化。

(一)思想上要警钟长鸣

全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指挥部全体成员,都要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努力做到有备无患、有急速办。

(二)工作上要常抓不懈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监管、务必执法到位,消除盲区盲点,力争把环境污染防控在源头、消灭在初始。

(三)物资上要常备不缺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必须做到监测、监察、防护、处置设备齐全、功能有效、好使管用。局应急办,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必须做到对常规的应急物料心中有数、联系有方、解决有案。

(四)队伍上要专业配套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要分别建立应急专业队伍(专业人员名单上报局应急办备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务必做到召之能来,战之必胜。

(五)预案上要科学有效。应急办及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应急处置井然有序。

六、建立实行应急处置档案制

凡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从处置起始到善终,全系统各级应急办都要记录在册,归档立卷,备案待审。

七、建立实行应急责任追究制

针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值班值守、信息指令、首问报告、指挥调度、现场处置、污染防治、信息报告、立卷归档等过程中有关环节的失误、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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